首页>行业 > 热榜 >
世界速递!能动履职基层故事·民事检察|小案精办 保障民生民利 2022-09-14 19:57:28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湖南岳阳:4年后,业主委员会终得“正名”

张吟丰 陈泓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业委会代表向回访的检察官介绍小区目前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情况

“这个官司我们前后打了4年,是检察官在办案中细致入微,不放过任何疑点的工作态度,使案件提起抗诉后获得改判,让我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中环广场业主委员会代表,专程来到岳阳市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故事要从4年前说起。2017年,江华公司开发的金中环广场小区完成交付后,业主们对原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意见很大。为了能更好地进行自我管理,老周和其他几位业主代表筹备召开了业主大会。2017年8月,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将选举结果在岳阳楼区站前路街道办事处、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岳阳楼分局进行了备案。其间,江华公司多次从中阻挠,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不参与投票。

2018年6月,江华公司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请求岳阳楼区法院依法确认金中环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违法。同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江华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的二审、再审判决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请检察机关监督,我们都想不通,自己的家成立管理组织,怎么法律就不允许呢?”2020年7月,老周代表金中环广场业主委员600多户业主,向岳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了解案情后,检察官意识到该案可能确实存在问题。一方面,作为岳阳市第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办案人员对案件理解上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案件材料、证据等核查难度大,办案不容丝毫懈怠。

检察官反复查看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就法律适用来说,业主撤销权的对象为侵害业主权益的决定,而选举成立业委会属于内部程序性或资质范围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业主撤销权的对象,相关纠纷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办案检察官解释道。

因开发商拒绝提供相关数据,无法与法律规定作比对,办案检察官分头调查:走访房产局、站前路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确定小区业主户数;走访规划局,核实涉案小区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清点整理由岳阳市湘北公证处拆封留存的业主大会选票,对公安机关拍照固定的证据、电话调查录音资料进行核实……就这样,检察官在庞杂的线索中反复核对,与600多名业主一一确认其是否参与投票,最终明确业委会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收集固定证据后,岳阳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湖南省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得到支持。今年4月,该案抗诉成功,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金中环广场业主委员会终于得到“正名”。目前,检察官跟踪回访了解到,该小区管理已步入规范化轨道。

广东广州:证据,从堆积如山的存档资料中找到

钟亚雅 宋婷婷 熊焕

办案检察官从海量资料中找线索

“多亏了你们,我唯一的房子才没被当作别人的财产拍卖,悬了五年的心总算能放下了。”近日,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申请人李洪(化名),向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表达谢意。

2000年,工程承包商李洪为一家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后,该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一套住房折抵工程款交给了李洪。当年喜气洋洋乔迁新居的李洪,却在2017年7月遭遇了晴天霹雳:自家房产突然被法院查封,即将被拍卖。原来,该房屋早在1998年便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至今仍备案登记在孔春(化名)名下。孔春因为欠下300多万元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法院将李洪的房屋作为孔春的财产查封了。

李洪焦急万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没获得支持。2021年3月,李洪走进广州市检察院的大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三方当事人,需要抽丝剥茧捋清各层法律关系,实质审查各方的权利基础。”办案检察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认真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李洪和孔春都坚称自己曾为该房屋的开发商施工过,房屋是用来折抵工程款的。

“如果房屋早在1998年就被抵给了孔春,为何一直由李洪居住,20多年孔春都不来索要?”检察官决定从房屋开发商着手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可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才知道,涉案房产公司早在2001年就因破产被注销了,法定代表人也失去了联系。“过了这么多年,公司都没了,还能查清案件事实吗?”

检察官不甘心就此结案,又前往审理该公司破产案件的法院了解情况。在浩如烟海的关联案件卷宗中,检察官发现该公司破产时未完工的项目已由另一家公司承接。看到曙光的检察官马不停蹄前往承接项目的公司进一步查找线索,终于从堆积如山的存档资料中翻找出一份关键证据,证实孔春于2001年与承接项目的公司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白纸黑字地载明由于工程变更,孔春无法施工,用以折抵工程款的房屋预售合同相应解除。

“当年的施工方根本不是孔春,预售合同早就解除了,只是双方都没有注销备案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备案登记失效,李洪的房屋不能作为孔春的财产拍卖。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2022年5月,法院再审改判不得执行该房屋。

“我们要做很多案头工作,但又不仅仅是案头工作。以‘如我在诉’理念善用调查核实权,依法能动履职才是实现民事案件精准监督的最好途径。”办案检察官如是说。

山东青岛黄岛:六年的案子,半个月就结案了

卢金增 周洁 于红燕

“做梦都没想到,六年的案子,交给检察院半个月就结案了。是检察官给了我希望,让我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近日,拿到6万元赔偿款后,李某给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写了一封感谢信。

2016年7月13日,时年44岁的李某在某船舶公司工作时,从高约两米的梯子上摔落,导致左小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将其送医,并支付了其住院治疗的所有费用。因该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工伤保险,对相关其他费用,公司表示愿意支付2万元了结。考虑到自己的伤情,李某没有同意。

此后6年间,李某先后经历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民事诉讼等多个法律程序,也未能获得任何赔偿。2022年,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黄岛区检察院求助。

黄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受理该案并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办案检察官到相关部门调取了案件卷宗、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以及工伤认定档案等,查明如下事实:李某与该船舶公司劳动关系成立,且经过司法确认;工伤认定部门于2018年1月29日认定李某所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某船舶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申请了注销登记,其后,李某以在工商部门查询到的船舶公司股东王某、李某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被告人王某、李某某支付李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25655.3元;执行阶段,法院未查询到被告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李某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公司注销、股东无财产执行,李某维权真的无路可走了吗?办案检察官继续调查走访。据李某回忆,事故发生后,一直是时任公司经理的王某某和他打交道。检察官多方联系找到王某某,了解到涉案公司股东王某系王某某的父亲、李某某系其婶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王涛(化名)系其亲哥哥。然而,王某、李某某、王涛三人已先后离世。

为尽快帮李某拿到赔偿金,办案检察官与王某某进行了深入交流,耐心释法说理,希望他作为王某的遗产继承人能够与李某达成和解,尽快结束这长达六年的争议。在检察机关协调下,李某和王某某就具体和解数额达成一致,由王某某一次性支付李某人民币6万元,实现案结事了。

辽宁沈阳大东:办理16件虚假诉讼串案

王玲 邢烁

9月7曰,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开展的打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工作推进会上,记者了解到,沈阳市检察院与大东区检察院监督办理的16件虚假诉讼串案,均获得再审改判。

2015年11月30日,尚某杰与妻子张某清决定向邱某星的公司借款,约定本金10万元,月息2.5%、借期12个月。夫妻俩签下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办理了委托公证手续。12月1日,这笔借款的实际出资人李某向邱某星转款19.28万元,约定本金20万元、月息1.8%,注明用尚某杰的房产作抵押,李某之子在尚某杰夫妻提供的空白合同上填写了借款20万元等数据。同日,邱某星将约定的10万元借款扣除首期利息后转给了张某清。

后因邱某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逮捕,尚某杰夫妻停止偿还利息和本金。2017年1月,李某父子将尚某杰夫妻诉至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借款合同,归还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还主张对尚某杰夫妻名下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年9月27日,和平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父子的诉讼请求。尚某杰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案并非个案。自2015年3月起,李某父子便通过邱某星的公司向外借款。他们利用借款人急于筹款的心理,要求填写空白合同,然后通过虚填借款数额、提起诉讼查封房产等手段,迫使借款人偿还远高于实际数额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借款人败诉后选择上诉,但无一改判。

2018年8月20日,沈阳市检察院指定大东区检察院办理尚某杰申请监督案,两级院实行一体化办案,各自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办案组。通过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办案组努力还原了事实真相,认为李某父子提交虚假借款合同证据、虚增借款本金及利息,该案应依法提请抗诉。

沈阳市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9日向市法院提出抗诉,市法院裁定提审本案。2020年1月,案件发回重审。和平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认可尚某杰夫妻实际借款本金、利息及已偿还的款项。尚某杰夫妻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法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的本金数额,对部分时期的利息进行调整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申请再审。

该案办结后,大东区检察院将数起串案线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同时刑民并举,将李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跟进引导取证,协同办案。最终,李某父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湖北十堰张湾:收到检察建议第二天,超标冻结被“解冻”

蒋长顺 鲍欢

“多谢检察机关及时监督,拖欠的工资总算给工人们发下去了。”近日,某建筑公司负责人陈某打来电话,向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表示感谢。

2016年,陈某的公司承建工程遭遇资金短缺,陈某便以公司作担保,向李某借款200万元,月息2%。之后,陈某还款不畅,仅在2018年2月支付了60万元的利息。2018年6月,李某将某建筑公司和陈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和陈某偿还李某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到2019年底,某建筑公司先后还款142万余元后,无力偿还剩余借款。2022年4月,李某以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陈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共计203万余元。一周后,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冻结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03万余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8月中旬,张湾区检察院开展涉市场主体查封、扣押、冻结专项执行监督检查,发现法院对陈某公司采取的财产处置措施存在超标冻结情形。经调阅执行卷宗,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与执行法官沟通,办案检察官了解到,2018年12月,某建筑公司、陈某与李某达成第一次执行和解协议,某建筑公司还款100万元;2019年11月,双方达成第二次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9年底还清剩余借款。但因工程投入需要,某建筑公司依约还款142万余元后,无力支付剩余借款。

“我们确实有错,但这几年公司先后还款142万余元,都有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不是恶意拒不还款。”面对检察官的询问,陈某十分无奈。“已经还了的142万余元,也被算到冻结里了,这说不过去呀。我们已经拖欠工资3个月了,还要支付材料商货款,再冻结下去,只能停工了。”

办案检察官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沟通,李某表示:“他们这几年是在还款,到今年7月,包括诉讼费用应该还欠86万元,申请执行金额的确超出了实际未还款金额。”

依据调查情况,张湾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涉及金钱给付类的执行案件认真调查核实执行标的额,及时考虑标的额发生变化的情形,采取涉及冻结企业银行账户资金的执行措施时审慎把握,避免发生超标冻结情况。

接到检察建议的第二天,法院直接划扣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内的86万元执行给李某,及时解除了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为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画上句号。

北京门头沟:诉讼代理人名字何以高频出现?

简洁 冯希 郭琦

“法律顾问”“法务主任”“社区推荐”……今年3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通过检索与公民代理相关的关键词,筛选出高频出现的诉讼代理人名单,发现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崔某某和另外4人,在门头沟区法院以公民代理身份代理民事案件超过290件。

2017年4月17日,赵某某与崔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崔某某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作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2017年至2018年间,崔某某共为赵某某代理案件6件,收取代理费2万元。2020年8月24日,赵某某起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确认《委托代理合同》无效,崔某某应返还2万元代理费,并赔偿其5万元损失。门头沟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有效,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今年3月7日,赵某某向门头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查得知,崔某某并非职业律师,而是以公民代理身份作为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公民代理是指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如当事人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等,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材料显示,赵某某与北京某会议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出具推荐信,推荐崔某某以该会议服务中心经理身份成为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但赵某某却矢口否认自己是该公司员工。通过调取赵某某的工作信息、社保缴纳信息及北京某会议服务公司工商档案等材料,检察官发现赵某某确非某会议服务公司员工,崔某某虚构劳动关系,只为利用该公司为其出具推荐信的方式获取公民代理资格。

办案检察官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展开检索,发现崔某某曾以某图书有限公司法务主任、某文化发展公司员工、某汽车服务公司副总经理兼法务主任等身份,在全市为多个公司与个人代理诉讼70余件,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点。6月6日,门头沟区检察院以有新证据为由,提请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抗诉,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于8月31日提出抗诉。

“崔某某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为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我们根据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逐案梳理,将主要信息提取后绘制成表格对比碰撞。结果发现,本区包括崔某某在内有5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违规出具推荐信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代理资格,部分人收取代理报酬。”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鉴于崔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门头沟区检察院决定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类案监督。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浙江绍兴越城:莫名欠债一笔勾销

范跃红 胡鹏程

办案检察官向公安民警了解案情

“是我大意了,今后一定要多长个心眼。”近日,收到法院再审裁定的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货车司机老陈对越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刘晓敏说。

2016年,老陈驾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自己身体受伤。某汽修厂业务员宋某以无需支付修理费,还可以帮老陈进行保险理赔为诱饵,招揽他到自己所在的汽修厂维修车辆。为防止老陈私自将保险理赔款转移,宋某要求他在一份“借条”上签字、捺印,该“借条”载明老陈向周某(该汽修厂实际控制人)借款19万元(估算出的车损金额),用于支付车辆修理费及其他代付费用,若产生法律纠纷则由借款人承担一切费用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随后,宋某便以老陈的名义向事故双方车辆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老陈没多想,认为这样处理挺省事,就同意了。

2020年3月,老陈突然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得知周某起诉要求他归还19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庭审中,老陈抗辩自己已向宋某转款5万元支付修理费,而且当初有一笔13万余元的保险理赔款已交割,可以抵扣借款。周某认可已收到转账5万元,但认为另外13万余元与该案无关,于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老陈归还14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律师费。法院判决老陈败诉,须归还周某借款本金14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律师费。老陈自然不服,却又不知该如何维权。

事情在一年后有了转机。越城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涉车辆保险诈骗系列案中,发现了该案监督线索,决定依职权进行调查。通过查阅与老陈关联的诉讼案卷,以及老陈名下两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承办人刘晓敏查明,老陈名下中国银行账户曾收到其车辆参保的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赔付的22万余元,并转款5万元给宋某;其名下绍兴银行账户(宋某代为开立)的交易记录也与已查明的诉讼活动相关联,其中,老陈起诉对方保险公司获赔的13万余元,已由周某的妻子金某(该汽修厂法定代表人)分3次支取。

刘晓敏向案件当事人老陈、宋某、金某等询问了解情况,进一步证实周某所称“借款”实为车辆修理费,而周某作为汽修厂实际控制人,在妻子金某已支取老陈绍兴银行账户内的13万余元、老陈也已转款5万元给宋某的情况下,仍以“借条”起诉老陈,系虚假诉讼。

越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向公安机关同步移送周某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后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前不久,法院再审撤销了原判决,驳回周某起诉。老陈的莫名欠债终于一笔勾销。

关键词: 能动履职基层故事·民事检察|小案精办 保障民生民利

相关阅读:
热点
图片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