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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邢台4月10日电(通讯员马士江 王凤荣)“俺有证照,排放污水也没超出国家标准,咋还要起诉俺?”日前,河北省临西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厂外设厂”排放危险废物案尘埃落定,被告人范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其赔偿生态环境价值损失费3.2万元,支付专家咨询费25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11月,范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至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表明,从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范某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私自在自家院内经营金属螺母“煮黑”作坊,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埋设管道排进院外的渗坑内,约计10天外排一次,经合理计算,共计倾倒污水8吨。
面对审查事实,61岁的范某不服。他辩称自己办有执照,“煮黑”产生的废水也并没有超出国家标准,理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认真核实情况后发现,范某看似代为其儿子的附件厂加工,但其“煮黑”作坊雇佣工人、单独核算、且随同附件厂业务扩展后来兴办,并未隶属附件厂的管理等细节,遂找来特邀检察官助理、市场监督专业人士,耐心向范某就公司法及其相关政策进行解释。范某内心终于认定“其儿子附件厂有执照,并不意味其也有执照”的事实,对检察指控其“无证经营、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的事实予以认可。其排放的污水,经权威部门抽样检测后,含有锌、铬等有毒有害重金属元素,其含量尽管不高于国家标准,但仍隶属于“危险废物”。经过释法说理,并尊重其意愿,再次咨询专家对此进行了解答,范某真诚认罪悔罪,诉前主动上缴了生态环境价值损失费、支付专家咨询费,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3月17日,临西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量刑建议。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服法。法院遂以被告范某犯污染环境罪,采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范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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