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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福建分公司以案说险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何无法按特定疾病理赔? 2023-03-13 14:04:28  来源:壹点网

【案例简介】

客户D先生2023年1月15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福州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公司申请康健华尊特定疾病医疗理赔,经公司审核人员审核后该理赔案件不符合特定疾病的标准,故本案以康健华尊一般住院医疗处理。客户对此存在疑问向公司咨询: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何无法按特定疾病理赔?

【案例分析】

《康健华尊医疗保险》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所指的特定疾病中包括特定严重传染病,其释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经国家卫生管理机构批准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如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具体以理赔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卫生管理机构规定为准。

2022年12月2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制定下发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方案》指出,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该案中客户D先生出险时间为2023年1月15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已实施“乙类乙管”,不属于特定严重传染病。故本案只能按照一般住院医疗进行理赔,不能按照特定疾病医疗进行理赔。

【消费风险提示】

申请医疗理赔应当依据保险条款进行理赔,当国家政策改变后,医疗理赔的核算方式会依据条款进行调整。在此,小编提醒大家,对于特殊时期的理赔,需结合国家的政策对照保险条款申请理赔。

(福州中支客服中心供稿)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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