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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滚动:到底该不该为她变更强制措施 2022-09-27 19:43:06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检察官在查阅案卷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已经实施了很长一段时间。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也办理了多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但这一件,却在我的记忆里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6年8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以孙某超为首的特大制毒、贩毒案。在该案中,时年26岁的刘某娜应姐姐要求前去帮忙,在得知姐姐被抓获后外逃,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制造毒品罪网上追逃。在外逃期间,刘某娜隐姓埋名,并结婚生子。

2020年7月27日,刘某娜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孩子刚出生一个多月,刘某娜被采取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今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逮捕。5月18日,襄城县公安局以刘某娜涉嫌制造毒品罪将该案移送我院(河南省襄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提讯刘某娜时,我发现她的肚子微微隆起,就向她进一步了解情况,她这才说自己可能怀孕了。入所时检查正常,羁押两个多月怎么会怀孕?是否为了躲避羁押而怀孕?这一系列疑惑萦绕在我的脑海。

由于犯罪嫌疑人怀孕与否直接关系到是否需要对其继续羁押,我院决定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我联系看守所管教民警,了解具体情况。据看守所监管人员反映,他们也是刚刚发现刘某娜的身体异常,经彩超检查确认其已怀孕,因此看守所及时向我院提出了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为慎重起见,我又向医院妇产科医生进行咨询。据她们介绍,女性在怀孕初期,通过血检确实无法确认是否怀孕,这就解释了刘某娜在被拘留、逮捕时未被发现怀孕的原因,也排除了刘某娜为逃避羁押而怀孕的可能。

已经查证刘某娜怀孕,可毕竟她是网上追逃的涉毒案犯,变更强制措施是否会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这让我有些顾虑。

经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看守所管教人员联系,调取相关材料,证实刘某娜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随传随到,收押期间能积极配合,不存在再次外逃影响诉讼的情形。这下我心里踏实了许多,制作了一份内容翔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经检察长同意,我院依法将对刘某娜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并监督公安机关于6月1日执行。

为保障案件顺利诉讼,我院在建议公安机关对刘某娜采取监视居住的同时,带其到县医院进行彩超检查,最终确认其已怀孕15周零6天,进一步证实了其被刑拘前已怀孕的事实。

我也再次讯问了刘某娜,向其详细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积极配合的利害关系,从法理情三方面阐明检察机关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其不积极配合诉讼的严重后果。刘某娜说:“谢谢检察机关对我的照顾,逃避不是办法,我一定积极配合,绝不再给你们添麻烦。”

通过释法说理,刘某娜从不知是犯罪到主动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6月9日,我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于8月5日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刘某娜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刘某娜当庭再次表示对办案检察官的感谢,表示不上诉。因怀孕,刘某娜被暂予监外执行,待哺乳期满后及时收监执行刑罚。

关键词: 到底该不该为她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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