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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2022-02-09 07:49:06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我爱网络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因认为我爱网络公司通过设置针对百度搜索的广告任务发布平台等行为,帮助用户设置搜索任务、点击搜索任务来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百度搜索的排序结果,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百度搜索为全球领先的中文搜索引擎,为保障百度搜索的用户体验,百度公司每年投入大量技术人员、服务器及相关资源,不断优化搜索引擎算法、提升算力,尽最大努力保障百度搜索结果的客观公正。

百度公司发现,被告在其“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以下简称“我爱网”)中,通过设置广告任务专题等方式,帮助诱导他人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被告行为将不法网站推到搜索结果中的更高位置,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被告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通过从用户充值金币中抽成、流量变现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我爱网络公司辩称,未利用任何技术手段对原告的网络产品进行妨碍、破坏,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将自己的用户介绍至原告网站,在原告网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线下的“居中介绍”行为,虽然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但并未违背实施该行为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会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案件审理中,被告已自行终止涉案行为。

对于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评述:

(一)原告具有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

海淀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是互联网主要的访问入口之一,用户通过搜索引擎寻找目标信息,搜索引擎在用户输入查询的关键词时返回给用户尽可能相关的结果,返回结果相关性越高,用户的满意度也越高。对于搜索引擎来说,返回高质量的查询结果对于用户体验至关重要。原告作为百度网的运营者,为百度搜索服务的运营投入巨大,其用户群体大,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在运营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过程中,其获取的用户关注度或由用户产生的点击数据是其商业运营的基础。原告对其搜索引擎服务中所涉及的真实、清洁、可靠的数据负责,涉案数据所产生的衍生性商业价值,具有正当合法的商业利益,使原告在提供网络服务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该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二)涉案被诉行为的性质。

本案中,证据显示被告运营的“我爱网”专门为其平台用户提供“发任务”“接任务”的网络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以及VIP服务费用等,以此盈利。海淀法院认为,被诉行为的手段是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通过“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其目的是满足“发任务”用户的刷量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搜索排名,其行为实质是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的交易平台之行为。

(三)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

海淀法院指出,对于原告而言,百度公司通过算法分析点击搜索引擎相关结果的数据,来对搜索结果进行排序,以匹配市场需求度,符合市场需求,此举是搜索引擎正常的经营活动。

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时,是通过搜索某一个关键词得到相应的搜索结果,再在搜索结果中筛选出需求网站。因此搜索结果的排名对获取用户的关注度来说至关重要。“我爱网”中的所谓搜索引擎用户,通过在“我爱网”中“做任务”的方式“使用”百度搜索引擎的行为,并非基于对搜索引擎根据特定搜索关键词所产生的搜索结果的需求,而产生的有效点击,而是为了获取“做任务”产生的收益。这种虚假的点击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户以及市场的需求度,从而使用户花费更大的时间成本搜索到其需求网站,或者根据虚假点击数据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使百度公司丧失用户对其的信任度,降低其竞争优势。

通过我爱网“做任务”获得的所谓“流量”本身也不真实,属于虚假的点击量。对其他搜索结果网络用户来说,“做任务”所得流量也使得其他网络用户的搜索结果排位靠后,降低了未通过“做任务”获取流量的用户点击排序的相对位置,使其在搜索引擎中可能被搜到的机会减小或者丧失,致使其最终丧失公平的竞争地位和竞争机会。

“如对被诉行为不予规制,则将严重影响搜索引擎的发展,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海淀法院认为,被告运营的人工刷量交易平台依附于原告的搜索引擎,并通过干扰原告经营活动的方式获取自身的商业利益,该种经营模式无任何创新价值,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此外,被告的经营模式使得大量虚假数据流入搜索引擎的搜索逻辑中,造成市场信息传递的错误,扭曲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从长远来看,如不对这种模式进行规制,将使得搜索引擎中充斥虚假点击量,严重干扰搜索引擎的算法和逻辑,同时网站也会为了提升自身流量,采用“作弊”手段,而不是从优化自身网站、符合用户需求的角度进行内容上的提升。

据此,海淀法院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判定该案赔偿数额时,海淀法院主要考虑了被告主观故意明显、被诉行为影响较大、被告不如实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等3个因素。

海淀法院认为,在该案中,首先,被告主观故意明显,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引擎排序规则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涉案行为,且在网站中设置具体的操作过程,引导其用户制造虚假的点击量,以达到提升其在原告搜索引擎中搜索结果排名的目的,且被告积极追求人工刷量的后果,上述行为使得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更强的欺骗性、隐蔽性。其次,被告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从被告自行提交的数据专家网站中的流量趋势分析可知其网站规模较大,其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影响也随之较大。再次,在该案中,被告的实际运营情况、收款情况等证据均由被告掌握,如果被告不如实举证,则无法准确计算出其违法所得。在法院已经明确向被告释明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掌握证据一方拒绝提交证据,其不如实举证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海淀法院酌定该案赔偿额为200万元,合理开支为5万元。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有专家表示,在当前互联网时代,各市场经营主体的竞争,实质是针对用户流量的争夺。在流量的竞争中,存在大量不法分子采取各种违法手段试图不劳而获或低劳多获,攫取其不应得的利益。这些不法分子寄生于平台原本健康的生态模式中,通过破坏平台正常商业模式获得大量不法利益。据了解,目前这些所谓的黑灰产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存在精细的分工,且往往披着看似合法经营的外衣。正如本案中,被告假以“广告任务平台”的名义,试图表现出正规中介平台的形象,实际却针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了定制式的运营,指导其平台用户向特定网站刷点击量,以达至提升该网站在百度搜索排名的目的,甚至还提供所谓VIP服务。如果放任这种情况长期发生,那么必然会有愈来愈多的劣质网站排至搜索结果前列,用户也愈发难以检索到其想要的优质网站,正规网站经营者也无法通过提升网站质量获得其应有的排序地位,最终使得搜索平台原本健康的商业模式被彻底破坏。

目前,各大网络平台均花费大量技术力量对抗黑灰产,但技术手段并非万能。为避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持续发生,及时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确立行业规则,给予黑灰产分子强烈震慑,将有利于我们维护健康的网络生态秩序,营造真实、高效的互联网营商环境,助力网络清朗空间的构建。□济安

关键词: 首例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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